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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证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03-24 17:45:15 浏览次数:273893

  2020年4月30日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


  以上附表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附表之外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现就海南省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海南省范围内列入该名录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均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排污登记。

  二、实施时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核发管理的33个行业中仍未申领排

  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15日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新建项目应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一)对于无证排污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对于不按证排污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