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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瞬时值超标,不能作为处罚证据!

发布时间:2024-08-23 17:15:00 浏览次数:35920

    近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香河县平安污水处理厂涉嫌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瞬时值超标,不能作为处罚证据

 

   鉴于该厂目前执行的污水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 排放标准,该标准4.1.4.2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  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本案中河北缘和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缘和检字第YHJC-2024-337-01号) 结论部分显示该报告检测结果为1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取算数平均值,未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的检测方法取24h混合样进行检测分析,故该《检测报告》(缘和检字第YHJC-2024-337-01号)不能作为处罚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瞬时值能否作为处罚依据

    查阅了很多瞬时值超标的处罚案例,很少有污水厂能用日均值来申述成功的,所以,这个案例并不能作为瞬时值超标的参考,因为环境部在多次有关即时采样数据(瞬时值)认定的回复中表示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即时采样数据(瞬时值)也是处罚依据。

    为什么日均值与即时采样数据(瞬时值)的争论这么大?因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给出的排放标准是日均值,大家认为污水处理厂按照排放标准排放理应按照日均值。所以,执法标准和排放标准规定的不一致才是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

    环境部回复汇总:

    回复一:

《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应如何认定的请示》(川环[2017]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7年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告现行有效。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回复二: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

(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的即时采样予以明确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8]8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007年2月27日,我部作出《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据此,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附件: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局询问在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法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环境部:拟日均值+瞬时值双控

    可能不远的将来日均值与瞬时值的争议将终结,2022年1月30日,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增加瞬时值与日均值双控的规定,目前修改单没有正式公布,如正式公布,依据日均值还是瞬时值判定超标的争论将成为历史,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

    一、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二、将 “4.1.3 标准值”中的“4.1.3.1”修改为: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 表 2 和表 4 的规定。

    三、删除表 1 中的色度、 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污染物项目。

    四、在表 3 后增加表 4,其后原有表格的序号依次顺延。表 4 内 容如下:


    五、将 “4.1.4 取样与监测”中的“4.1.4.2”修改为:

    4.1.4.2  测定日均排放浓度,取样频率一般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 HJ 91.1 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 24h 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测定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按 HJ 91.1 规定采集满足一次测试水污染物浓度所需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六、在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中增加 6.3,内容为:

    对于表 1 和表 4 均涉及的污染物项目, 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表 1 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均为超标。

    对于色度、 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基本控制项目 ,其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即为超标。

    对于表 2 和表 3 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为超标;对其开展一次监测,发现排放浓度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 开展溯源调查等方式, 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